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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比特币“挖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_法治中国_澎湃新闻-The Paper
型案例:比特币“挖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_法治中国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最高法典型案例:比特币“挖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2023-02-17 13:47来源:澎湃新闻 ∙ 法治中国 >字号比特币“挖矿机”。人民视觉 资料图一起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案涉行为最终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前述11个典型案例包括一起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法院最终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将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的比特币“挖矿”行为所涉合同,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有学者点评指出,此案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前述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5月,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甲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约定,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购买上海某甲公司采购的型号为M20S的服务器(即比特币“挖矿机”),货款未付清之前,服务器仍然由上海某甲公司所有。双方协商将服务器托管在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运营的云计算中心。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上海某实业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第三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直接结算,支付电费、服务费并接收比特币。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签订《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对案涉服务器提供机房技术服务,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应保证供电并确保设备正常持续运营。因案涉服务期间机房多次断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赔偿比特币收益损失530余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最高法院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务等多重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最高法院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第九条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资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相关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对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近年来,比特币价格暴涨刺激了通过“挖矿”原始取得该虚拟商品需求的高企,但这一活动因高能耗并严重污染环境而被我国行政部门列入淘汰类行业名单,实践中仅靠行政执法难以全面禁止。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点评表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尊重行政部门对“挖矿”行为的产业认定,未止步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其上升定性为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而违背“公序良俗”,纳入合同效力评价体系,继而否定“挖矿”交易的有效性而使当事人各担风险,解决争议。由此,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洪艳蓉认为,这一案例的开创性意义在于,既有效缓解了面对多变的黑灰色产业无法及时上升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层面预先规制的困境,也深入贯彻了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并建立起治理“挖矿”行为的风险收益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的积极作用。责任编辑:蒋子文图片编辑:陈飞燕校对:栾梦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最高法#比特币“挖矿”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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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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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后,挖矿产业到底怎样了? - 知乎
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后,挖矿产业到底怎样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后,挖矿产业到底怎样了?脑瓜疼2021年5月至6月之间,中国密集出台政策,限制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且禁止加密数字货币矿场的运营。那么中国彻底禁止挖矿后,如今的挖矿产业到底怎样了?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大力限制内蒙古矿场的运营。6月9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青海省各地区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文件显示,2021年6月20日之前需要停止四川内所有矿场的运营。出于风险等因素,中国一直以来都限制虚拟货币在境内交易,但今年之前并未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产业,中国曾是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挖矿产业主要聚集地。根据英国剑桥大学的数据显示,中国一度占据比特币65.08%的算力。但此次监管力度之大,很多业内人士都称其为“前所未见”。此次的打击也导致了比特币全网的算力下跌。http://BTC.com的数据显示,2021年7月13日,比特币全网平均算力97.21EH/s,相比历史最高点197.61EH/s(5月13日)已跌去近51%。事实上,在矿工关闭在中国的业务之后,比特币网络的哈希率(用于衡量挖矿活动的计算指标)已经从 7 月份的低点逐渐恢复。根据数据分析网站Y Chart的数据,截至10月14日,比特币网络的哈希率已从 7月的低点 61 EH/s 上涨约 117% 至每秒 135.48 EH/s。过往3年间比特币挖矿哈希率来源:Blockchain网站中国全面禁止挖矿产业之后,美国在此领域取代中国成为了挖矿产业聚集地,且业内人士认为此趋势不会很快停止。Cambridge 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CCAF)的数据显示,自中国全面禁止挖矿产业之后,主要来自美国的矿工已经逐渐接管了比特币的全球采矿业务。截至9月底,美国占全球算力的 35.4%,是 4 月底的 16.8% 的两倍多,2020年9月的四倍多。比特币挖矿产业分布比例来源:Cambridge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比特币挖矿比例分布(截止到2021年第二季度)来源:Cambridge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挖矿公司Bit Digital 的首席执行官CEO Bryan Bullett 在接受 CoinDesk 采访时表示:由于对此产业没有限制,预计美国将继续在份额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没有人愿意在需要面对生存风险的地区开展业务。与此同时,中国的挖矿比例实际上已经从 2019 年 9 月占全球比特币挖矿算力总量 75.53% 的高位降至零。根据 CCAF的资料显示,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现在紧随美国之后,如今的算力份额分别为 18.1% 和 11.23%,而此前两国的算力份额在4 月份分别为 8.2% 和 6.8%。美国对于矿工来说,越低的电费则越有吸引力。美国各州的电费都不一样。德克萨斯州的平均商业电费为 8.09 美分/千瓦时(比全国平均水平低 30%)。德克萨斯州的平均住宅电费为 11.75 美分/千瓦时(比全国平均水平低 15%)。根据Global Petrol Price的资料显示,世界平均电费为13.6美分/千瓦时。德克萨斯州的商业电费相比于世界平均水平低了40.5%。可再生能源也逐渐成为美国重要的电力来源之一。根据EIA(美国能源信息署)的资料显示,水力发电占据华盛顿州24%的发电来源;纽约州则是23%。此外美国有许多州都有核电来源,核电占据美国能源结构的20%。德克萨斯州的可再生能源份额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长。截至 2019 年,其 20% 的电力来自风能。挖矿产业始终被诟病其能源问题。而为了解决此问题,许多矿场都采用可再生能源来挖矿。美国拥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吸引了大量矿场。2021年5月14日,马斯克发推特表示因比特币能耗问题,特斯拉将停止接受比特币。而一旦挖矿在能源方面更具有持续性,就会重新接受比特币支付。在美国利用可再生能源挖矿,除了巨大的盈利空间之外也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斯拉停止接受比特币的推特有人将挖矿视为处理废弃物的手段。例如在德克萨斯州的油田开采中,伴随物天然气大多被排放出大气。而将矿机设置在附近吸收天然气燃烧所产生的能源除了能够减少天然气此温室气体排放之外,也能够为石油开采商赚钱。美国纽约的一家天然气电厂,就采购了7000台比特币矿机,以消耗过剩的发电量。天然气电厂内的比特币矿机来源:BlockPitch01区块链这里也整理了部分北美挖矿上市公司的持有比特币数量与对应金额,写稿时(2021年10月19日)的当下市值。表1 部分北美上市挖矿公司资料来源:01区块链整理政策上给予倾斜的哈萨克斯坦目前,哈萨克斯坦在全球比特币挖矿市场的份额仅次于美国,占所有加密货币挖矿的 18.1%。然而根据IEA(国际能源署)的资料显示:煤炭燃料约占发电量的 70%,其次是天然气为 20%,其余则是新能源发电。哈萨克斯坦因其廉价的电费而吸引了许多矿工前往挖矿,但根据其能源结构来看,越多的挖矿活动则意味着更多的二氧化碳排放。哈萨克斯坦在政策方面对于加密货币和挖矿产业给予倾斜。哈萨克斯坦于2020年通过法律,承认比特币为数字资产,允许在境内与与其他商品一样进行交易。法律也允许在合规的前提下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建立加密货币交易所。表2 哈萨克斯坦在加密货币方面的相关政策资料来源:01区块链整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哈萨克斯坦建立的金融中心)专门建立了IT园区,在这里落户的矿场除了每年流水1%的“使用费”,无需缴纳任何税款。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矿场选择在哈萨克斯坦落户,该国有意修改其税法,计划从2022年起按照每千瓦时1腾格(0.00232美元)的价格收取数字挖矿税。此外,哈萨克斯坦数字发展部正在与AIFC以及区块链协会起草加密货币行业和区块链技术法规,规范化本国的区块链法规。哈萨克斯坦对于加密货币的支持立场坚定不移,且积极建设相关政策规范化以及推出利好加密货币的政策都使得大量矿场入驻哈萨克斯坦境内。俄罗斯散热始终是矿场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多台矿机一旦运行会发出巨大的热量,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散热手段,那么这些价格昂贵的设备寿命就只有不到一个月而已。此外,一台矿机可能会发出100分贝的噪音,多台矿机共同运作的话,发出的噪音污染可想而知。因此矿场鲜少设置在城市中,多数在郊外地区。矿场多数具有远离居民居住区,具备强大通风、降温设备等特点。寒冷且人烟稀少的西伯利亚则符合了以上的特点。许多矿场设置在山谷里或者河流旁,用特定地形的低温来降低矿机的温度。而在全球范围内,更受大型加密货币挖矿公司青睐的是高纬度地区。整个北半球,年平均气温最低的地方莫过于俄远东的西伯利亚地区了。西伯利亚每个月平均温度与降雨量来源:HikersBay网站此外,丰富的能源供应也是一个原因。附近的布拉茨克市蕴含丰富的水能资源。俄罗斯最大的水电站之一布拉茨克水电站和相对下游的乌斯季伊利姆斯克水电站就设置在附近,都有极为庞大的规模和电力产能。布拉茨克水电站矿场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而临近的水电站正好能提供它所需的电。BitRiver(一家比特币挖矿公司)就在附近设有自己的矿场。该城市此前是一个重工业城市。此前有着许多的铝厂。BitRiver与铝厂背后的公司达成了合作,租下了大量的旧厂房用作摆放矿机。并且与水电站签订相关协议,从En+ Group(俄罗斯一家能源公司)获得近100兆瓦的廉价电力,这使他们能够大规模地推进挖矿工作。而实际上100兆瓦的电量只是布拉茨克水电厂产能的九牛一毛,该电厂能产生超过22.5太瓦的电力。而全球比特币挖矿活动每年消耗的电力为110太瓦,所以理论上来讲,如果布拉茨克水电站的电力全部投入到比特币挖矿这一活动当中,挖出全世界20.45%的新增比特币也不成问题。此外,俄罗斯也在法律上承认加密货币的地位。2020年7月22日,俄罗斯下议院通过法案,赋予加密货币合法地位,但禁止其作为支付手段。俄罗斯国家金融委员会主席Anatoly Aksakov称,加密货币在俄罗斯的地位已获得法律定义。相对于如今许多国家对加密货币处于暧昧的状态,俄罗斯明确了其态度。俄罗斯对于加密货币产业采取了宽松且务实的政策。有的矿场担心监管或是合法问题,而矿场在俄罗斯省去了法律上的风险,这吸引了许多矿场的入驻。发布于 2022-01-12 16:15挖矿虚拟货币区块链(Blockchain)赞同 234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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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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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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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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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深夜突发!美股“血流成河”:史诗级暴跌1200点,纳指狂泻5%!国常会出手: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02/十年期美债收益率升破3%!五原因致美股狂跌美元飙升 五巨头一夜蒸发3.3万亿03/美股突然崩了,四大原因揭秘!“女股神”基金已腰斩,恒生科指大跌,中金高呼涨错了!04/收盘:美股惨遭血洗 道指狂泻千点纳指跌5%05/股东懵了!投资不如买理财?雅戈尔10年前30亿本金入股,如今几乎“平价”出售……06/快讯:海康威视再度触及跌停 成交超26亿元07/万亿"宁王"重挫,222亿资金疯狂抄底!董事长紧急回应:公司成长潜力巨大08/午评:沪指跌2.3%失守3000点 国产软件概念股掀涨停潮09/2022年5月6日涨停板早知道:七大利好有望发酵10/加息靴子落地 机构静待股市反弹机会
01/节后首日大跌超6%!中信银行领跌银行股,400亿配股募资惹的祸?来看业界分析02/多国央行启动加息 我国货币政策立足“稳”相机“动”03/3家大行被罚1011万,均涉及贷款问题!04/5月6日在售高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一览05/名下莫名多出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 逾期金额50余元期间还有人还过部分钱06/汇丰控股分拆上市呼声再起 中国平安公开回应07/银行理财市场4月有所企稳 加码固收看好权益类资产08/数据错报漏报瞒报问题突出 45家银行险企被监管通报批评09/与众不同!邮储、招行等10家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有何深意?10/一季度10家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 信贷投放持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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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 知乎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知乎用户nYtjf7律师法律服务摘 要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来论证“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01据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02据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03据通知第三条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04据通知第五条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点击阅读),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点击阅读),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点击阅读),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点击阅读),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阅读)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点击阅读)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五、写在最后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发布于 2022-05-09 18:00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挖矿赞同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虚拟货币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 - BBC News 中文
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 - BBC News 中文BBC News, 中文跳过此内容繁分类主页国际两岸英国科技财经视频材料BBC英伦网主页国际两岸英国科技财经视频材料BBC英伦网虚拟货币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2021年6月13日最近更新: 2021年6月21日图像来源,Getty Images中国政府继续加大对加密数码币的封禁力度,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当局规管加密数码币市场努力的一个重大迹象;比特币价格两个月内从6.5万美元跌到6月中旬的3万美元。北京2021年5月宣布禁止虚拟币交易和用作支付手段,矿场聚集的内蒙古和北方几个省先后发布规定、禁令,封禁虚拟币挖矿活动。Cryptocurrency 的中文译法有多个版本,且经常交替使用,包括加密数码币、加密数字币、加密币、数字币、虚拟货币,等等。中国人民银行(央行)6月21日在官网发布消息称,点名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被“约谈”,主要涉及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包括工商、建设、农业、邮储、兴业和支付宝(中国)等。近年来,中国在推动央行背书的数字货币的同时,陆续颁布遏制比特币等加密数码币(cryptocurency, 虚拟货币)的多项政策,包括金融和支付机构不得接受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不得提供与虚拟币相关的服务和产品;严格排查虚拟币交易账户并切断交易资金链;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等。国际社会最近开始加强对金融资产市场加密数码币交易活动的规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呼吁对各类加密数码币实施最严格的银行资本规则。这些最新举措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对环境的破坏。那么电脑挖矿究竟如何冲击环境?马斯克,中国矿工……一文看懂近期比特币大幅波动及背后原因中国加强打击加密货币后,比特币现恐慌式抛售比特币消耗庞大能源“超过阿根廷全国用电量”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通过电脑计算产生加密数字币的过程被称作挖矿,“矿机”软硬件决定了挖矿收益环境代价虚拟币交易和炒作在全球金融市场呼风唤雨,相对而言生产比特币、以太坊等机密数字币的电脑挖矿活动的环境代价较少为人所知。目前家庭作坊式操作被大型矿场取代,全球挖矿业耗电规模达到几十万千瓦时,数以百万计的矿机,也催生了世界各地相关产业的兴起,比如矿机生产和软件开发。普遍认为2021年中国开始严厉打击之前全球矿机的七成多位于中国,大部分属于规模不等的矿场。中国的遏制行动使得加密数码币挖矿的跨地区、跨境流动性增大。英国诺桑比亚大学(Northumbria University)国际发展学高级讲师彼得·豪森(Peter Howson)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码币对环境的破坏以及社会冲击,是一个全球问题,需要全球共同解决。湖南校长教室“挖矿” 数字货币低成本电力的秘密 币圈热闹 加密数字币版图悄然改变脸书币Libra质疑声浪中亮相 不是比特币也不是支付宝比特币挖矿是什么意思?简单说,就是用安装了特定芯片和软件的电脑做函数题,哈希函数,计算出正确答案,就可以获得比特币。这个过程有点像在金矿淘金,所以借用了挖矿、挖矿机和矿工之类标签。解题需要电脑不分昼夜运转。一般来说,软硬件配置越先进,挖矿收获比特币的效益就越高。普通电脑也可以用来挖矿,但“中彩”几率很低,成本高,不划算。家庭作坊式的挖矿,就是自己在家用电脑解题找币,即使挖矿卡耗电量大,也还在可以承受范围之内。图像来源,PA图像加注文字,比特币2008年问世,比特币支付系统2009年问世,其总市值目前已达1万亿美元。从2009年中本聪推出“创世区块”,宣告比特币问世,早期是家庭作坊式散户操作,自己在家给电脑装上特制芯片软件就可以开挖。随着挖矿机多次更新迭代,加密数码币被赋予的财富价值膨胀,家庭作坊被大规模矿场取代,挖矿找比特币(还有以太币等其他加密数码币)逐渐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所谓矿场是指以商业模式运作许多挖矿机的公司,现在还包括利用提供云计算服务出租挖矿能力的业务。矿场可以理解为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的低配版。除了矿主用自己的设备挖矿,也提供托管服务,专区电费差价。虽然中国政府2017年就关闭了加密数码币交易市场,但全球对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币的需求旺盛,而大部分挖矿机和矿工位于中国。21世纪经济网报道说,目前中国挖矿业主流是大型矿场,耗电几万、几十万千瓦时的规模。图像来源,Reuters“清洁产业”怎么破坏环境?比特币总量和黄金总储量一样是有限的,而挖币活动规模化、产业化之后,现在全世界至少二百多万台矿机同时挖矿,挖到加密币的机率减小,拼效益变成拼硬件,设备更新迭代好比失控的军备竞赛。挖矿业对电力和其他资源的消耗随之膨胀,对环境的冲击便难以忽视。资源挖矿对一些重要而稀缺资源的需求,会导致市场供需关系失衡,比如电脑芯片短缺,价格上涨。2021年上半年,英特尔和苹果之类品牌专利芯片价格上涨了约70%,间接加大了对环境和资源的压力。由于硬件更新不受控制,类似于军备竞赛,每年损毁淘汰、废弃大量挖矿机/电器垃圾。另一个更隐蔽的后果是刺激网络黑客袭击勒索加剧。豪森援引保险公司Hiscox的数据指出,2018年,英国每天有4500个机构遭到网络黑客攻击,其中98%的勒索金额是用比特币支付。电费大型矿场最主要的挖矿成本不是硬件购置更新,而是电费,这也是矿场选址的一个重要考量。为了利润最大化,一些矿主采取流动作业方式,把挖矿机安装在集装箱或大货车车厢里,一旦发现电费更低的地方,随时迁移。图像来源,Getty Images比如中国西南地区夏季多雨,水力发电充沛,剩余电力较多,比特币挖矿可以轻易消化这些剩余的电力。到了冬季枯水期,则迁往华北和西北煤炭大省,利用那里的火力发电网。业内称之为寻找电费洼地。一些设备陈旧、效率低下的矿工无法跟财大气粗的矿场、矿池争夺,甚至开始启动废弃、闲置的煤电厂。全球加密数码币挖矿耗电量很难准确统计,一种估计是目前达到125兆瓦,碳足迹相当于波兰全国的碳足迹。跨境流动中国各地对加密币挖矿的政策松紧不一,不过自中央政府宣布措施开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和挖矿活动以来,各地政府受到的压力不断增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2021年3月份下令“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目的是“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还设了举报热线。中国北方所有挖矿集中的地区因此慌乱,不少矿场开始迁移。你的器材不支持播放多媒体材料视频加注文字,三分半钟看懂比特币可再生能源充沛的省份,比如四川省,鼓励高用电行业在丰水期帮助消化多余水电。这个政策方向被币圈矿工视为鼓励。但是,政府部门6月中旬下令省内最大26个虚拟币矿场暂停挖矿,等政府能源部门结束相关调查后决定是否永久关闭。有些大型矿场在政府开始封禁之前已经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境外。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一些大型挖币矿考虑全球化布局和转移,比较看好中亚和北美。不过,这些国家已有应对准备。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硬件迭代更新对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数码币挖矿的效益至关重要比如,阿塞拜疆已开始对来自境外的比特币矿工/矿场采取限制措施。该国的黑海沿岸地区电力短缺问题严重到必须轮流停电的程度。当地政府认为电网负荷过重、供电系统受损,应归咎于比特币挖矿。伊朗电费相对较低,主要用燃油发电。伊朗2021年春夏季节出现电力供应紧张,电力部门认为主要原因是加密数码币非法挖矿。该国电力官员引述剑桥大学一项研究称,自2020年10月以来,伊朗虚拟货币矿工用电量增加了4.5倍,估计这些挖矿机耗电量至少为2000兆瓦。英国虽然还没有发现中国矿工迁入,也无法置身事外。2021年5月,英格兰中西部一次警方突袭一处用电量异常大的农庄,原以为是非法种植大麻,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竟缴获了百余台比特币挖矿机,通过一个改装线路接驳到当地电网偷电。有何对策?国际社会对加密数码币行业的态度各不相同。2021年6月上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警告,加密数码资产使用日益增多,可能冲击金融稳定;同时,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呼吁对加密数字货币实施所有资产类别中最严格的银行资本规则。加密数码币气候协议和比特币矿工理事会的成立得到联合国支持,其目的是规范行业,清理乱像。但这类自我监管组织只能敦促,建议,没有太大约束力。英国诺桑比亚大学的豪森认为,庞大的虚拟币挖矿产业的存在,意味着中国在2030年前达到减少65%碳排放的目标几乎不可能。他提出,联合国第二次全球气候峰会2021年秋在格拉斯哥召开,应该借次机会推动取缔加密数码币交易、禁止挖矿、禁止挖矿机进出口。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2021年6月,美国诺顿杀毒软件公司宣布将以太坊挖矿纳入产品清单。以太坊是目前世界主要加密数字币之一不过,币圈、网络科技和能源业不乏支持挖矿的力量。中国比特币挖矿业内人士认为,能耗大是事实,但在电力系统能源合理利用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包括利用目前被浪费的电力。在一些经济较落后地区,这意味着创造就业机会。同时,新能源科技也提供了另一项选择。英国威尔士一个农庄正在尝试用牛粪沼气为以太坊挖矿供电。农庄的牛群提供牛粪,通过厌氧分解产生沼气用来火力发电,三分之二用来补充农庄本身和农庄经营的休假房车营地的供电,剩下三分之一为加密数字币挖矿供电。设在一辆货运卡车车厢内的矿场目前只挖以太币,农场主/矿主将来准备扩大挖矿币种。互联网和金融科技业对加密数字币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挖矿活动。世界主要网络杀毒软件公司诺顿(Norton)2021年6月宣布准备将以太坊挖矿加入诺顿360软件功能清单。相关主题内容经济货币市场个人理财股票市场技术新知更多相关内容中国加强打击加密货币后,比特币现恐慌式抛售2021年5月20日比特币价格飙升破6万美元 可能受益于美国救助计划2021年3月14日币圈热闹 加密数字币版图悄然改变2018年2月28日马斯克称狗狗币“骗局” 应声大跌后急“救市”2021年5月10日湖南校长教室“挖矿” 数字货币低成本电力的秘密2018年11月14日比特币消耗庞大能源“超过阿根廷全国用电量”2021年2月12日用虚拟货币建立国家经济行得通吗?2018年3月27日比特币禁令:清理挖矿 、禁止交易 中国还是最大玩家吗?2018年1月12日中国央行管制政策令比特币大跌2017年1月12日头条新闻香港23条国安立法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审议2024年3月8日中国被指透过寄宿学校制度压缩藏语教育3 小时前中国外长批评美国对华打压到“匪夷所思”的程度2024年3月7日特别推荐以色列有可能“消灭”哈马斯吗?2024年3月5日恒指再近历史低点 香港走向“国际金融中心遗址”还是寄望“由治及兴”2024年1月30日北京施压与台湾“断交潮”持续:民众有何看法?邦交国会否“清零”?2024年1月25日中国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转负 外企对中国失去兴趣了吗?2023年11月16日美国大选2024:为何特朗普仍如此受共和党人欢迎2024年1月17日焦虑的Z世代正在重塑“中国梦”2024年1月4日中国人口加速萎缩背后的四个关键问题2024年1月29日一文读懂美国剧集《外籍人士》无法在香港收看引发的各种讨论2024年2月1日台湾成为全球半导体业超巨的半世纪历程与秘诀2023年12月17日热读1中国被指透过寄宿学校制度压缩藏语教育2中国两会:总理记者会被取消 打破30年惯例3香港23条国安立法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审议4中国外长批评美国对华打压到“匪夷所思”的程度5中国两会2024:北京能否为陷入困境的经济找到出路6朝鲜借新冠疫情加强边境封锁设施 恐加剧人道危机7中国两会:GDP增速目标仍维持5% 分析称实现该目标更具挑战性8中国两会2024:有哪些重要的关注点9Taylor Swift新加坡演唱会,为何让东南亚邻国心存芥蒂10秦刚辞去中国人大代表职务 没有被“罢免”引发关注BBC News, 中文BBC值得信赖的原因使用条款隐私政策Cookies联络BBCDo not share or sell my info© 2024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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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021-09-25 08:02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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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记者 安蓓)记者24日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根据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方面,“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通知明确,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通知指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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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记者24日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即便是从外行人的视角来看,‘挖矿’活动全面叫停这一背景下,矿机厂商主动调整业务范围,而不是在政策下来后被动执行,也是更利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前述人士指出。
李森同样多次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合法合规展业也是矿机厂商的生存之本。此前矿机生产行业鱼龙混杂,甚至还有机构通过宣扬“挖矿”收益,大量发展下线吸引用户购买矿机,或是以矿机生产名义对用户实行诈骗。“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行为也将得到肃清,让行业回归良性运营。”
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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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2024-03-07 11:02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问题1: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疑意见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总体思路,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人民法院审理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变化,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或支付对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还时,当事人主张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折算为法定货币价值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之间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代偿金额达成合意的除外。合同有效但未得到履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点评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周友军点评意见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比特币“挖矿”行为对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不利于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也违反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因此,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的范畴。答疑意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将违反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从而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比特币“挖矿”案件时,将上述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纳入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中,就可以通过司法活动来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答疑意见还就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认定予以明确,也考虑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要求。答疑意见法理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大的指导价值。问题2: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是否也享有先诉抗辩权?答疑意见依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或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是否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实践中存在分歧。经研究认为,一般保证人仍受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补充性质。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因为主债务是债务人本来应当自己履行的债务,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从债务,具有补充地位,只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对主债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是源于保证合同,同样属于补充性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同样具有补充性质。同样地,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具有补充性质,应受到先诉抗辩权制度的保护。不能仅因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就丧失了补充责任的性质。其次,符合当事人订立一般保证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虽然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根据自身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已经不同于保证合同有效时的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时,通常不会主观上认为保证合同无效,故双方均有一般保证人受先诉抗辩权保护的预期,债权人通常也不会提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最后,符合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逻辑。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换言之,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至少应当受到与保证合同有效时同样的保护,以维护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和谐。保证合同无效时,若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护,债权人则可单独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悖于合同效力体系的逻辑秩序,使保证人丧失了保证合同有效时的期限利益。综上,在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既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责任性质,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维护了合同效力体系的有机统一。点评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 啸点评意见先诉抗辩权,也称检索抗辩权。该权利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而非单纯的诉讼上的抗辩权,对其非常重要。保证人有无先诉抗辩权也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根本的区别。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保证人科以过严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在第687条第2款还严格限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一般保证合同无效并非该款规定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此外,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完全免责。依据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保证人是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改变保证人并非为自身债务负责的本质特征。故此,如果认为一般保证合同有效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就没有先诉抗辩权,显然违反了同等事物同等对待的基本法理,也人为地改变了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结构,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本答疑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有先诉抗辩权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其从保证人赔偿责任的性质、当事人的预期以及合同效力体系的内部逻辑等三个方面论证也是具有说服力的。问题3: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答疑意见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该分类并不必然影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既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够代价仍然不能得到。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户信息实质系可经收集获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质通常是侵权人通过该侵权行为节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常有时间限制。故尽管基础信息较之深度信息容易获取,但这仅导致基础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更困难及相应保护期限更短。如果基础信息确有商业价值、数量足够庞大,收集足够困难,其亦可能满足价值性、保密性要求,进而可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对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小鹏点评意见客户信息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答疑意见从客户信息的构成、认定依据、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回答了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答疑意见精准解读了客户信息中的基础信息和深度信息,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规定的内在意旨,分析并回答了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本条答疑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观点正确,对于个案中正确判定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类似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问题4: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答疑意见民事诉讼中,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问题,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确实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一方面应当立足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准确界定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另一方面要考察和比较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不同效果来把握。经研究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经过二审的民事案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经过一、二审后,共有两个判决书,而同一个案件不能有两个生效裁判。案件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上诉,则一审判决就不再发生效力,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判决的生效,其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是其他判决的认定,也就是说,二审判决并不是对一审判决效力的确认,而是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了与一审判决相同的判断,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因此,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认为二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一审判决发生效力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裁判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因此就排除了二审判决作出后仍把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或者作为执行依据之一的观点。第二,二审裁判主文为“维持原判”并不意味着二审裁判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1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明确是指根据裁判文书能够确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等。这是从诉的种类对执行力所作的界定,如给付之诉的判决通常具有给付内容,而确认之诉的裁判文书往往无给付内容。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维持原判”的实际含义是二审的判决主文与一审判决主文相同,但简略表述为“维持原判”,这种简略表述并不能改变诉的性质,如果案件本身为给付之诉,且一审判决也有明确的给付内容,那么二审“维持原判”表示二审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与一审判决一样,而不是说二审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实践中,在二审维持原判后的强制执行立案时,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同时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确定“维持原判”中“原判”的具体内容。第三,即使是二审维持原判,但二审与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或一、二审判决均作为执行依据也会涉及后续与执行上的衔接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判决结果相同,但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与一审判决不尽相同,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比如,计算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一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并判决“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此时如果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则对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可能会产生错误理解。第四,如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则二审有关费用将无法执行。如果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二审判决中所判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以及二审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等费用的确定和负担将无法执行。点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肖建国点评意见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认定是当前法院执行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答疑意见从法律规范依据、维持原判的可执行性和维持原判在给付内容上与一审判决的差异性等三个层面阐释了“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答疑意见总结归纳了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根据的三种立场观点,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于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维持原判是否具有给付内容,以及维持原判的给付内容有别于一审判决之处等问题,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层层递进,阐明了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认定背后的程序法理。答疑的观点鲜明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理论阐释清晰有力,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问题5: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答疑意见该问题核心在于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房屋装修放置期间,所涉住所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因无人居住,尚未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具有功能特征。从立法目的看,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入罪情形,目的在于强化对户内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入户盗窃,一旦被户内人员发觉,往往会转化为抢劫,从而严重危及、危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而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故对被告人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家电家具等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点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判解研究》主编 彭新林点评意见“入户盗窃”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盗窃罪行为类型。如何认定“入户盗窃”中的“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专门作出规定。依据该规定,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是认定“户”的两个主要因素。宿舍、教室、办公室、宾馆房间、临时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无法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不认定为“户”。“入户盗窃”之所以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的要求,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盗窃犯罪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因而必须对其作特殊规定,以满足严厉打击的需要。该答疑意见不是从形式上得出结论,而是立足“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从“入户盗窃”侵害法益的角度分析“户”的范围,否定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抓住了“户”的本质特征,是根据“入户盗窃”的法益保护目的对“户”的范围进行的妥当解释。解答思路正确、依据充分、逻辑清晰,对于实践中“入户盗窃”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很强的指导意义。@广西高院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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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4:08: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问题1: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总体思路,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人民法院审理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变化,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或支付对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还时,当事人主张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折算为法定货币价值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之间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代偿金额达成合意的除外。合同有效但未得到履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 点评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周友军 点评意见: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比特币“挖矿”行为对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不利于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也违反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因此,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的范畴。答疑意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将违反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从而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比特币“挖矿”案件时,将上述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纳入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中,就可以通过司法活动来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答疑意见还就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认定予以明确,也考虑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要求。答疑意见法理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大的指导价值。 问题2: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是否也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疑意见:依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或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是否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实践中存在分歧。经研究认为,一般保证人仍受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补充性质。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因为主债务是债务人本来应当自己履行的债务,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从债务,具有补充地位,只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对主债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是源于保证合同,同样属于补充性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同样具有补充性质。同样地,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也具有补充性质,应受到先诉抗辩权制度的保护。不能仅因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就丧失了补充责任的性质。 其次,符合当事人订立一般保证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虽然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根据自身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已经不同于保证合同有效时的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时,通常不会主观上认为保证合同无效,故双方均有一般保证人受先诉抗辩权保护的预期,债权人通常也不会提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最后,符合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逻辑。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换言之,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至少应当受到与保证合同有效时同样的保护,以维护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和谐。保证合同无效时,若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护,债权人则可单独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悖于合同效力体系的逻辑秩序,使保证人丧失了保证合同有效时的期限利益。 综上,在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既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责任性质,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维护了合同效力体系的有机统一。 点评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 啸 点评意见:先诉抗辩权,也称检索抗辩权。该权利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而非单纯的诉讼上的抗辩权,对其非常重要。保证人有无先诉抗辩权也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根本的区别。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保证人科以过严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在第687条第2款还严格限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一般保证合同无效并非该款规定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此外,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完全免责。依据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保证人是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改变保证人并非为自身债务负责的本质特征。故此,如果认为一般保证合同有效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就没有先诉抗辩权,显然违反了同等事物同等对待的基本法理,也人为地改变了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结构,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本答疑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有先诉抗辩权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其从保证人赔偿责任的性质、当事人的预期以及合同效力体系的内部逻辑等三个方面论证也是具有说服力的。 问题3: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答疑意见: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该分类并不必然影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既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够代价仍然不能得到。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户信息实质系可经收集获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质通常是侵权人通过该侵权行为节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常有时间限制。故尽管基础信息较之深度信息容易获取,但这仅导致基础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更困难及相应保护期限更短。如果基础信息确有商业价值、数量足够庞大,收集足够困难,其亦可能满足价值性、保密性要求,进而可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对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小鹏 点评意见:客户信息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答疑意见从客户信息的构成、认定依据、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回答了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答疑意见精准解读了客户信息中的基础信息和深度信息,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规定的内在意旨,分析并回答了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本条答疑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观点正确,对于个案中正确判定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公司商业秘密类似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问题4: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答疑意见:民事诉讼中,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问题,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确实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一方面应当立足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准确界定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另一方面要考察和比较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不同效果来把握。经研究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经过二审的民事案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经过一、二审后,共有两个判决书,而同一个案件不能有两个生效裁判。案件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上诉,则一审判决就不再发生效力,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判决的生效,其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是其他判决的认定,也就是说,二审判决并不是对一审判决效力的确认,而是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了与一审判决相同的判断,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因此,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认为二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一审判决发生效力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裁判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因此就排除了二审判决作出后仍把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或者作为执行依据之一的观点。 第二,二审裁判主文为“维持原判”并不意味着二审裁判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1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明确是指根据裁判文书能够确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等。这是从诉的种类对执行力所作的界定,如给付之诉的判决通常具有给付内容,而确认之诉的裁判文书往往无给付内容。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维持原判”的实际含义是二审的判决主文与一审判决主文相同,但简略表述为“维持原判”,这种简略表述并不能改变诉的性质,如果案件本身为给付之诉,且一审判决也有明确的给付内容,那么二审“维持原判”表示二审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与一审判决一样,而不是说二审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实践中,在二审维持原判后的强制执行立案时,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同时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确定“维持原判”中“原判”的具体内容。 第三,即使是二审维持原判,但二审与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或一、二审判决均作为执行依据也会涉及后续与执行上的衔接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判决结果相同,但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与一审判决不尽相同,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比如,计算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一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并判决“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此时如果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则对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可能会产生错误理解。 第四,如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则二审有关费用将无法执行。如果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二审判决中所判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以及二审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等费用的确定和负担将无法执行。 点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肖建国 点评意见: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认定是当前法院执行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答疑意见从法律规范依据、维持原判的可执行性和维持原判在给付内容上与一审判决的差异性等三个层面阐释了“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答疑意见总结归纳了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根据的三种立场观点,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于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维持原判是否具有给付内容,以及维持原判的给付内容有别于一审判决之处等问题,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层层递进,阐明了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根据认定背后的程序法理。答疑的观点鲜明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理论阐释清晰有力,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问题5: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答疑意见:该问题核心在于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房屋装修放置期间,所涉住所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因无人居住,尚未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具有功能特征。从立法目的看,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入罪情形,目的在于强化对户内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入户盗窃,一旦被户内人员发觉,往往会转化为抢劫,从而严重危及、危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而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故对被告人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家电家具等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点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判解研究》主编 彭新林 点评意见:“入户盗窃”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盗窃罪行为类型。如何认定“入户盗窃”中的“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专门作出规定。依据该规定,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是认定“户”的两个主要因素。宿舍、教室、办公室、宾馆房间、临时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无法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不认定为“户”。“入户盗窃”之所以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的要求,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盗窃犯罪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因而必须对其作特殊规定,以满足严厉打击的需要。该答疑意见不是从形式上得出结论,而是立足“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从“入户盗窃”侵害法益的角度分析“户”的范围,否定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抓住了“户”的本质特征,是根据“入户盗窃”的法益保护目的对“户”的范围进行的妥当解释。解答思路正确、依据充分、逻辑清晰,对于实践中“入户盗窃”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很强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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